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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您办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导语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是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依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对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其生产的某种涉水产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行政行为,许可颁发的结果形式为某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非某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一、涉水产品有哪些种类,卫生许可在哪级部门办理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涉水产品分为以下几个大类: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和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二)蓄水容器。(三)无负压供水设备。(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三)丙烯酸树脂涂料。(四)聚氨酯涂料。
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
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申报流程
1、生产能力审核
(1)申请单位向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2)材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开展现场审核和采封样,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生产能力审核现场予以通过的,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中科检测具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性能评价检测资质,可出具卫监认可的涉水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2、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1)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制作卫生许可批件。
(3)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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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提交(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二、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之日为准。
三、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五、申请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或租赁);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山东涉水批件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3、对于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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