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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然气检测认证,天然气纯度化验,天然气检测服务机构 |
面向地区 |
行业类型 |
检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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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 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 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 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主营行业:气体检测 |
公司主营:气体,金属--> |
主营地区:无锡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00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6-07-19 |
员工人数:11 - 5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1949-01-01 至 2030-01-01 |
最近年检时间:2018年 |
登记机关: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营业额:人民币 200 万元/年 - 300 万元/年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经营范围:食品检验服务;产品特征、特性检验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质检技术服务;检验检疫服务;标准化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其他质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否 |
质量控制:第三方 |
公司邮编:21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