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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纯度检测检验,恩施天然气组分实验,检测中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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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 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 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 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 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符合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 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 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 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及时修理或更换。
江苏科海检验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公正、为质量方针,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 建立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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