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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7江阴注册公司中的法人有什么要求
“法人”(Juridical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一词为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法人的实际形式却早已存在。早在罗马时期,有些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除自然人之外还有一类民事主体的存在。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法学家们承袭了罗马法学家的观念,认为法人是一种自然人的组合,它的人格已经脱离了自然人的人格,成为一种民事主体。
法人的特征
注册公司的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按照自己的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一定的目的的进行活动。它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不因其个别部门和人员的变化,而影响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机关是其组织机构的部门,对内执行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拥有立的财产。在法律上,所谓立的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立于创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在一个国家,衡量法人是否完善和发达,重要的标志就体现在法人财产立性的程度上。拥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是法人组织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根据。
法人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债务的财产责任。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在法人与他人的民事往来中,如果对方发生违法和违约行为时,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反之,法人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这一特征使法人与非民事主体的团体以及该法人内部的各职能机构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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