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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墨时序鉴定的作用有哪些
(1)确定诉讼案件当事人所述是否与文件真实形成过程相符。在审理经济、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一方诉称文件的形成过程是先朱后墨,而另一方称是先墨后朱。
(2)判断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当文件上有盖印的印文并与字迹相互交叠时,二者之间存在着先与后的次序。特别当通过鉴定证明盖印时间后于标称时间而又先朱后墨时,可直接说明墨迹的形成时间与标称时间不符。
(3)判断文件的真伪。在某些重要文件中,先朱后墨即为伪。
目前,朱墨时序鉴定已纳入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范畴。实则是将其作为朱墨的相对形成时间对待,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国标(GB/T37233-2018)规定其主要的检验方法有:显微法、荧光法、光谱法。不管哪一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前提是(朱墨)印字要有交叉;且都是在放大的基础上完成的。在不足1mm的交叉部位,没有合适的放大倍率是不能获得佳识别效果的,尤其对于两种相互叠加的同类能够互溶的色料,他们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将大大增加识别的难度。
在一般争议纠纷产生时申请此鉴定项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委托方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不要仅局限于所能想到的朱墨时序鉴定提出申请;
2、对有朱墨交叉的文件,如印文、指印等均为真实的一般委托方(疑义方)在诉讼中一定要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做好充分的庭审质证准备。因为逻辑上一般该文件出自(委托方)疑义方,文件的制作形成过程是在疑义方完成的,其存在不按常理出牌的嫌疑,即使鉴定意见对委托方有利,对方当事人可以顺水推舟,致使鉴定意见失去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