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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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韩国原产地证?
货物从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原产地证,一般统称为韩国原产地证,或者称为中国原产地证,别称亚太原产地证,也可叫做中韩原产地证。具体是指货物从中国出口至韩国时,中国出口商为了能够使得所出口的货物能够顺利的通过韩国海关的核查,继而为了能够获得韩国当局所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应韩国进口商的要求向中国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当地贸促会申请签发的用于证明所出口的该批货物为中国原产或者是中国制造的一种原产地证明文书。由中国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当地贸促会所出具签发的韩国原产地证是韩国海关用来辨别货物生产国别的重要凭证,也是用来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多少的重要依据。可以具体的说,韩国原产地证书是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的法律文书。
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China-Korea FTA填制要求:
C14 中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C14.1 签证国家:韩国
C14.2 证书编号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K”+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C14.3 各栏填制要求
a)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c)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e)第五栏: 备注
-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 如果此份证书不存在以上内容,则此栏打印“********************”
- 此栏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
f)第六栏: 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g)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h)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I)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j)第十栏:原产地标准
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填“WO”
- 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 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填“PSR”
- 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填“OP”
k)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l)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M)第十三栏:出口商申明
- 此栏应填写终目的国,目的国是韩国。
-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N) 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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