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矿山生态恢复方案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指通过采取措施,从而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排土场,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包括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排岩场或弃渣场。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选矿场指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类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物分开,以获得工业原料的分选场所。
景观相似,功能恢复。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藤植藤、宜景建景、注重成效,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恢复治理措施,恢复矿区整体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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